學術不端行為舉報電話:82664417 舉報郵箱:xwb@xjtu.edu.cn
(2013年6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倡導學術正氣,杜絕學術不正之風,規范研究生學術行為,嚴肅處理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推進建立良好的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注冊的研究生(含學歷教育研究生、在職攻讀專業碩士學位人員及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行為是指研究生從事學位論文或畢業論文撰寫,及以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名義發表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加強學術誠信建設,持續開展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教育等活動。
第五條 研究生應遵守社會公德,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一)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二)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研究生撰寫的論文、報告、設計等應是本人理論探索、實驗研究及社會調查等活動的真實反映和系統總結。引用他人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時,無論是何種(紙質或電子)載體、是否已經發表,均應注明出處,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資料、摘譯外文書刊的部分段落、標題時,應如實注明轉引出處。
(三)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作品應按照作者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本人自愿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
(四)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
(五)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綜述和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和準確的原則。
(六)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和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七)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第六條 研究生必須堅決杜絕下列學術作假行為:
(一)弄虛作假。捏造、偽造、篡改實驗或調研數據、引用資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二)抄襲和剽竊。將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照抄或變相照抄別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將合作成果作為自己成果發表;將他人的論著篡改后發表;竊取他人論著的實質性內容或結論部分,作為自己論著的主體;竊取他人的數據作為自己論著的論據等。
(三)買賣或代寫論文。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四)其他嚴重學術作假行為。
第七條 研究生應自覺防止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不當、偽造注釋。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處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虛假引注。具體表現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不注明出處;
2.對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原用詞用語作了修改,但基本觀點、論據未變,不注明出處;
3.將他人的調查資料、統計數據、論據等用作論證自己的論點,不注明出處;
4.將多個他人觀點混在一起,作為自己論點,不注明出處;
5.將他人的論點、論據與自己的論點、論據混在一起,不明確區分標注;
6.轉引他人論著中的引文、注釋,不注明出處;
7.從外文書刊中摘譯的部分,不注明出處;
8.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學位申請的理論、實驗數據、調研數據、學術論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釋或說明;
9.未引用他人文獻,而做虛假的引注等。
(二)不當署名。未參加相關的理論探索或實驗研究或社會調查等活動,而在別人發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經他人(包括導師)同意,簽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將同樣的或相似的論文或著作用同一種語言在不同期刊或載體上發表或出版。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
(六)其他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八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為研究生培養的直接責任人,對研究生學術行為承擔以下引導和監管責任:
(一)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在科學研究方面嚴謹求實,在學術問題上加強自律,增強教書育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決杜絕學術作假行為和學術不端行為。
(二)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道德教育。繼承和發揚交通大學“愛國愛校,追求真理,勤奮踏實,艱苦樸素”的校風,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嚴謹治學的優良學風。
(三)加強對研究生培養過程的監管和學術規范教育。在研究生修完課程,進入理論探索、實驗研究和社會調查等研究階段后,應保持定期與研究生交流,聽取匯報、檢查進度、觀看實驗、查看記錄、核實數據、修訂方案等,特別要關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論、新觀點、新方法、新發現等,及時討論,正確引導,為研究生論文選題和實施方案做出及時正確的指導。
(四)加強對研究生所撰寫的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的監督和審查,及時指出錯誤并督促其改正。
(五)對研究生所撰寫的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成果認真審查后方可同意發表,對學位論文、畢業論文的主要成果以及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后方可同意提交。
第九條 研究生涉嫌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的調查認定:
(一)研究生院常年設立檢舉信箱,接受社會對研究生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的檢舉。使用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等技術手段,對研究生提交的學位論文、畢業論文進行不定期抽查,審核學位論文、畢業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二)研究生院接到檢舉或抽查發現存在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的嫌疑時,應當及時通知該研究生所在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三)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獲知本院研究生涉嫌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后,應當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實,不得隱瞞或拖延。
專家組應通知當事人前來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應積極回答專家組提出的相關質詢問題。當事人不作申辯或不回答質詢問題的,專家組可以根據相關材料直接認定。
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的方式進行申辯說明,但不得妨礙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具體調查認定工作。
在調查認定時,當事人的導師及其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
(四)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完成查實工作后應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查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事實證據、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并提交全部證據材料。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和證據材料后,應認真審查,及時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報告和證據材料。
認為調查過程合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是否存在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做出認定結論;在認定結論的基礎上對是否撤銷學位做出決定。
認為調查過程存在違規之處,或事實不夠清楚,或證據不夠充分,則退回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者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重新調查認定。
(七)對研究生涉嫌學術作假或不端行為的調查認定工作實行學院、學校兩級認定制,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認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 對出現學術作假情形或學術不端行為相關人員的處理:
(一)出現學術作假行為的研究生,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較輕且認識態度端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認識態度端正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輕、未造成影響者,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等。若為在職人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
(二)學位論文出現學術作假情形的,學??梢匀∠鋵W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梢猿蜂N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畢業論文出現學術作假情形的,學??梢匀∠洚厴I申請資格;已經獲得畢業文憑的,學??梢猿蜂N其畢業文憑,并注銷畢業證書。
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學位或者畢業文憑的處理決定面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或畢業申請。
研究生學術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三)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對研究生出現的學術作假情形負有責任的,給予全校通報,暫停招收研究生資格1年,并且在3年內不得擔任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委員;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資格,給予警告、記過處分、降低崗位等級直至撤銷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解除教師聘任合同或者開除處分。
(四)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作為對學院(部、研究院、中心)等研究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對該學院(部、研究院、中心)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依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認定結論,由學生處負責按相關程序對研究生執行紀律處分;研究生院負責按相關程序對研究生進行撤銷學位和畢業文憑等處理;由研究生院和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相關指導教師進行處理或處分。
第十二條 學校對研究生、指導教師及其他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提前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從處理決定公布或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涉及學位撤銷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學校、學院(部、研究院、中心)在受理舉報、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除非舉行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內,所有人員不得泄漏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已有相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