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協同培養育人項目
暫行實施辦法
西交研〔2017〕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做實協同培養育人項目,保證專業型人才培養質量,根據《西安交通大學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與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西交研〔2016〕60號)和《西安交通大學關于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若干意見》(西交研〔2016〕6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實施辦法所指協同培養,是指西安交通大學與校外的企業、行業、事業、科研院所等單位(下文簡稱“合作單位”)在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招生錄取、培養方案、課程教學、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等培養環節進行的全過程合作,旨在發揮雙方優勢,提升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三條 協同培養育人項目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英文名稱為Cooperation of Training,簡稱COT。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學院根據自身培養條件,組織專家進行先期調研,在與合作單位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參與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合作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領域具有突出的技術創新或競爭能力,能夠為研究生培養提供必要的專業實踐平臺和生活條件支持,具有品德優良、水平優異的高層次人才指導隊伍;
(二)具備與西安交通大學良好的合作基礎,具有參與研究生培養的積極意愿,與對口學院已就研究生協同培養達成基本共識并簽署了合作意向。
第六條 對于新設項目,每年春季,學院須填寫《西安交通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申請書》(下文簡稱《項目申請書》),明確項目需求、計劃招生數、師資隊伍、培養方案綱要、課程概況、橫向課題概況、基地條件、專業實踐安排、學位論文標準、合作單位資助、實踐成果歸屬、學位授予與畢業條件等主要信息,提交研究生院論證審核。經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的《項目申請書》作為項目以后具體實施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對于既有項目,每年春季,學院可填寫《西安交通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申請書調整變更單》,提交研究生院復審。復審批準后的變更調整事項作為原有《項目申請書》的附件施行。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經研究生院批準后,學院應與合作單位簽訂正式的協同培養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鼓勵合作單位為研究生提供生活補助津貼和獎助學金,為項目提供課程建設、專業實踐指導、學位論文指導以及相應人員往來差旅住宿等費用。學院為合作單位的科研攻關、吸引人才等方面提供協助。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條 研究生院負責在年度招生簡章和目錄中發布經審核批準的各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項目簡介和計劃招生人數。
第九條 學院應單獨組織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研究生復試工作。在復試環節,項目招生選拔面試工作應有合作單位專家參加。
第十條 復試結束后,學院向擬錄取考生發放《協同培養告知書》,經考生簽字同意后方可將其列入正式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錄取時,研究生院可依據學院的生源情況、合作單位培養條件到位情況等因素適當調整事前公布的協同培養育人項目招生計劃。
第四章 培養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專家組,專家組人數不少于15人,任期3年。專家組成員包括研究生院的負責人、在崗教學人員、退休資深專家和合作單位專家。在崗教學人員、退休資深專家和合作單位專家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水平的專家中遴選,其中教授或相當水平的專家至少占小組成員的半數,合作單位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專家組的秘書單位設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條 學院成立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組,工作組人數不少于5人,任期3年,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培養工作組成員包括學院的負責人、校內教學人員和合作單位專家。校內教學人員和合作單位專家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水平的專家中遴選,其中教授或相當水平的專家至少占小組成員的半數,合作單位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學校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專家組負責統籌指導全校各類別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培養過程,檢查實施情況,監督培養質量,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敦促學院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組履行既定職責;
(二)負責對研究生培養過程和培養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三)根據檢查和評估結果向研究生院提出各項目招生規模調整建議;
(四)負責處理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組負責統籌本學院各類別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具體實施和質量監控,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敦促各項目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完善的質量保障措施;
(二)督察各項目培養方案的執行;
(三)督察各項目的課程教學、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質量;
(四)就各項目校外合作導師水平、協同培養育人基地條件等給出認定意見;
(五)負責處理各項目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在學院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組指導下,根據審核批準的《項目申請書》,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各項目應與合作單位聯合制訂培養方案。培養方案具體內容應包括培養目標、培養方式與學習年限、課程學習、專業實踐、中期考核與論文選題、學位論文、合作單位資助、實踐成果歸屬、學位授予與畢業條件等。各項目制訂的培養方案經研究生院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依據項目培養方案,校內導師和合作導師共同指導研究生按照個人具體情況制訂培養計劃。在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時,學位課由導師選定,選修課可由研究生自主選修或由研究生和導師商定,其中學位課中的“實踐性課程”為必修,選修課中的“方向定制課”為必選。
第十八條 由合作單位人員授課的課程,按照人員職稱、水平等級別,由各項目分別填寫《西安交通大學外聘教授授課申請表》或《西安交通大學外聘專家授課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校外授課人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愿意主動參與西安交通大學課程教學;
(二)具有教授或高級工程師職稱(或相當水平);
(三)具有一線實踐指導經驗;
(四)具有授課能力并保證精力投入。
第十九條 學院應為合作單位人員授課課程提供必要的授課教室、多媒體平臺等教學設備資源,存在問題需要學校層面進行協調解決的,可報研究生院按學校有關規定安排執行。在確保課程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學校鼓勵各項目積極采用遠程授課、現場授課、MOOC等多種授課形式。學校將為創新性教學改革做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學院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加強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必修環節的管理與考核,審查研究生的學術活動(講座)、專業實踐和中期考核是否按期按質完成,落實全過程質量監管。其中,專業實踐的時間不少于6個月且在項目合作單位完成,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項目合作單位的實際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并具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
第五章 學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應按照學校碩士學位授予基本標準,根據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特點,制訂學位論文申請實施細則,明確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學位申請、評價和授予條件,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二條 倡導和鼓勵研究生采取多種形式撰寫和提交學位論文,可將研究報告、規劃設計、管理方案、發明專利、調研報告、產品研發、工程設計、應用研究、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文學藝術作品等以論文形式表現。
第二十三條 學院應加強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管理。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有1人為合作單位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合作單位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時應至少有1名具備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校內專家。
第六章 導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協同培養育人項目實行“雙師型”指導模式,由校內指導教師和校外合作導師共同開展研究生指導工作,負責研究生培養計劃制訂、專業實踐安排以及學位論文指導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學院負責選拔、審核協同培養育人項目校內導師和合作導師,候選導師聘任均應符合學校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聘任程序,其中專業學位類別為工程碩士的校內導師須在近3年作為負責人至少承擔橫向課題1項。導師名單須報研究生院審定后方可進行招生。研究生院為獲聘的合作導師頒發聘書,合作導師的崗位職責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院為實施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的校外協同培養育人基地授牌,并與項目合作單位簽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職責與義務。對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所取得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學院與項目合作單位可單獨商定并簽署補充協議或條款。
第二十七條 學院負責各項目協同培養育人基地的日常管理與質量檢查,采取措施加強管理制度建設,確?;匕l揮實際作用,簽署基地、學院、研究生三方協議,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實踐安全和知識產權保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院負責對協同培養育人基地進行定期綜合考核??己私Y果為優秀的,將優先作為國家級、省級示范性基地予以推薦參評;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將要求學院與合作單位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
第八章 學費與獎助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同培養育人項目研究生的學費和獎助金按照學校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院應鼓勵各項目合作單位為研究生設立專項獎學金和學費補助。合作單位專項獎學金和學費補助標準與評定程序按照合作單位管理規定或項目雙方合作協議執行。
第九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協同培養育人項目在招生選拔、課程建設、基地建設、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等過程中產生的人員薪酬、差旅住宿、辦公耗材等經費由研究生院、學院以及合作單位承擔,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院負責對學院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對協同培養育人項目完成質量優秀的學院予以獎勵,對于完成質量較差或出現明顯失誤、存在造假的學院予以處罰。 對未符合學校協同培養育人項目要求的學院、合作單位和導師,研究生院將終止該學院與合作單位此類項目的招生培養權,同時取消項目導師的招生資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實施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